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煤炭企业;会计
一、新会计准则概述
2005年,财政部先后了6批共22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此外,对现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最终在2006年初构建起一套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体系。新会计准则指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 2007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体系开始在1400多家境内外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
新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符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新会计准则主要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它是起统驭作用的基本准则;第二个层次,主要是3具体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第三个层次是金融类、非金融类两大类会计科目和报表体系。
同时新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会计环境,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
①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②体系完成、结构合理;
③最大程度的国际趋同;
④谨慎的趋同,有中国特色的趋同。
二、 新会计准则对煤炭企业会计管理的影响
1. 对煤炭企业会计目标的影响
根据新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规定了财务报告的两个目标,即:一是反映受托经营企业的管理当局的业绩及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二是为相关利益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
随着国家对煤炭企业改制的要求,大多数煤炭企业进行了兼并重组,逐步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煤炭企业融资的重要场所将是资本市场,煤炭企业财务报告除了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及业绩外,为投资人提供翔实、相关的决策信息也成为了另一个重要的目标。
2.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减值和折旧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第特别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在煤炭企业资产总额中,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比重约为50%-60%。固定资产大多磨损、锈蚀严重,位于自然条件较为恶劣的井下,且摆放场所经常发生变化,煤炭机械更新换代周期较短,使得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工作和折旧的计提工作复杂而繁琐。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必将杜绝部分煤炭企业利用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同时,为提出一个全新的课题,即如何快捷、方便、准确地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折旧,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3. 对煤炭企业盈利水平的影响
新企业改变了现行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单纯按直线法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摊销方法应当与其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相关联,为煤矿单位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按工作量法摊销提供了理论支持。所谓工作量法就是按照矿产资源的可采储量摊销采矿权的一种方法。实务中,煤矿企业的实际服务年限普遍短于矿井设计年限,无形资产改按工作量法摊销后,缩短了摊销年限,加快了无形资产资金周转,减少了煤矿单位的当期盈利。
4. 对煤炭企业纳税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就彻底改变了原准则下企业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处理方法中任选其一的会计处理方法,对煤炭企业纳税产生巨大的影响。同时,由于新会计准则规定了很多新的会计,煤炭企业在纳税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三、 新会计准则下加强煤炭企业会计管理的措施
1.全面提升煤炭企业会计队伍人员的素质
新会计准则提供了会计职业判断的空间,例如会计人员对新会计准则理解得不够充分,在判断财务信息时可能有失公允,从而造成会计决策的不当;又如会计人员的道德缺失,则可能进一步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而形成危害较大的会计失真。因此,要在加强会计人员对新会计准则的学习和运用,使每一位财务人员都能做到全面理解和贯彻新会计准则的能力,在财务问题和信息提供过程中做出准确无误判断的同时,还要注重更新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对会计人员广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与学习交流,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力度,加强会计人员的道德建设。
2.完善财务会计管理机制
首先,要完善煤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煤炭地勘单位的实际出发,针对实体多、规模小及管理松散等现状,重整资源,培育在行业内相对有竞争力的法人实体。
其次,要建立内部结算中心,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
再次,构建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使财务管理的职能由核算型向管理、监控型转变。
第四,建立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各种管理信息的传递和沟通,加强经济活动分析,规范内部报告体系,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控制。
3.不断完善和加强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措施之一,财务监督条例应当体现群众监督、组织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设立财务总监、实行财务委派制、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等都是有益、有效的措施。其中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有利于对单位的财务实行垂直领导,可以避免因个人利益而受制于本单位领导,从而减少财务违纪违规的现象,因此可以考虑将目前的财务委派制结合岗位轮换办法将其进一步制度化、常规化。
参考文献:
[1] 新会计准则[DB/OL].http:///wiki/%E6%96%B0%E4%BC%9A%E8%AE%A1%E5%87%86%E5%88%99.
[2] 周雪萍. 试论新会计准则下煤炭企业会计管理有效对策[J]. 现代商业,2012(34).
关键词:准则解释;煤炭矿山开采;费用提取 税额扣除;纳税申报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针对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处理主要文件如下: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的财企[2012]16号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进行了规范;财政部下发的财会[2009]8号文《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做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公告2011年第26号文《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对安全生产费的所得税处理也进行了明确。
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历史沿革
安全生产费用的定义,根据财企[2012]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煤炭矿山开采、危险品储运、生产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列支在成本中,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款项。
1.安全生产费管理使用文件分散到统一,范围扩大、标准提高
。
财企[2012]16号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对上述文件进行了整合和完善,主要有三项变化:①是适用企业范围扩大、领域拓展,新增“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三类行业,同时对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拓展。②是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较以前提高。③是不仅局限于安全生产设施,扩大并细化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增加了预防职业危害、安全预防性的投入和减少事故损失等方面的支出。
2.会计规范对安全费处理不断修正
财会[2004]3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是针对财建[2004]119号《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将煤炭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中列支,归集在“制造费用”和“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2个科目。
随着会计改革的进程,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不再从成本中列支,科目设置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的二级科目“专项储备”中。
财会[2009]8号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改变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要求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从利润中提取重新改为费用中提取,是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全面覆盖,避免有的高危企业可能出现的“无利润就不能提取安全生产专项储备”现象。
3.安全生产费的纳税扣除由含糊到明确
对“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可以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税务公告2011年第26号文《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6号之前,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所得税扣除没有具体规定,各地执行不一,如:冀地税函[2008]4号规定,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根据预提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样虽然与会计处理一致,避免实务中调整带来的麻烦,但有悖于税法扣除原则。税务公告2011年第26号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为原则,按照有关规定预提但并未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解析
最初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按照《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对煤炭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一方计入生产成本,另一方做“长期应付款”负债列示,同时规定,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一次性提足折旧,以后不再提取。
例1:某县甲煤炭生产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年提取安全费用10万元,其中:发生安全检查及培训费用支出2万元,构建安全设施5万元。
1、甲企业按标准提取生产费时
借:管理费用——提取安全费用 1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 10
2、使用时
(1)甲企业使用安全费用费用实际发生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 2
贷:银行存款 2
(2)构建安全设施
借:在建工程 5
贷:银行存款 5
借:固定资产5
贷:在建工程5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5
关键词:煤矿;安全管理;问题;会计核算
煤矿企业是我国重要的产业经济支柱之一,也是一个高危行业,为了更好地开展煤炭生产工作,并确保企业员工的生产安全性,在2004年,由批准,并经、财政部与煤矿安监局共同办法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119号文件,可简称为《办法》,然后,在2008年颁布了财会60号文件,要求高危行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来提取安全生产的费用,并依据具体要求进行处理,盈余公积下的专项储备应单独列报,并不能仅作为负债来列示,这表明不再从生产成本当中提取生产费用,并且不是长期应付款的负债管理。这些为煤矿安全管理当中的会计核算规范给予了支持,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核算信息。
一、煤矿安全管理当中的会计核算问题
1.原会计核算与新会计制度涵义相矛盾。从安全费用提取时间角度来看,当费用在提取的时候,企业并不一定存在世纪经济利益流出问题,生产安全的费用有可能发生在未来的财务当中,此计提方式含有预提特点,其随意性较大。我国2001年所颁布《会计准则》当中,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处理状况,当维修费用实际出现的时候,应该一次性地计入当期的费用之中,不应对维修费用实施预提,以防止企业预提大量的维修费用,企业原来预提维修费用,表面上看企业的经济利润减少,生产成本与管理费用增加,实际上企业并没有发生现金流出,我国生产安全费用是在税前利润当中扣除的,这样会让国家税收流失。煤矿安全管理当中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制度存在一定矛盾问题。2.计提随意性大,会计信息失真。在2004年下发的《通知》当中,规定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应按照煤矿规模的大小与开采技术条件进行划分,像小煤矿企业,应该按照6元每吨来计提安全管理费用;大中型的低瓦斯煤矿,应该按照2-5元每吨来计提安全费用,这种计提标准具有较为显著的一刀切特点,没有注意到不同个体企业会因实际生产要求及开采条件而存在差异。有些煤矿为降低表面利润,减少应缴纳所得税,不按标准大幅度提取安全费用,有些企业吨煤安全费用的计提已高达35元。依据《通知》内容规定,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费用要设立在长期应付款当中,但有些企业利用该科目进行企业盈利结余调整,使得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煤矿生产效益良好的时候,有些企业为了让利润降下来,将单独列表的安全生产费用列支到了生产成本当中,使得煤矿利润表当中主营的业务成本增大,企业利润额降低,而长期应付款的余额增加,没有分配的利润整体下降,而实际上企业的资金并没有流出,会计信息情况不准确。有些企业经济效益不是很好的时候,企业将长期应付款当中的安全费用进行开支,让企业利润表当中的业务成本降低,企业利润额出现了上升假象,这种盈利管理的方法是违背会计核算精神的,并且企业反映出的财务状况与会计信息失真,对我国的财政收入造成了很大影响。3.应用范围不确定,监督管理不是很合理。在《办法》当中,规定煤矿生产应按照吨煤进行未见费用与安全费用的提取,其中,维简费用是针对煤矿正常生产的技术改造及开拓延伸来实施简单生产所提取的费用,在煤矿企业当中,煤炭生产管理环节较为复杂,普通设施与安全生产的设施无法明确区分定义,致使安全生产费用、普通费用与维简费用等不容易区分,应用范围规范不完善,监督管理难以到位,这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带来了隐患,会计核算信息也不准确,失真性较大。
二、会计核算问题的解决策略
1.依据新准则,优化会计核算办法。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是项基本的会计准则,这部准则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准则正与国际准则接轨,根据IASC编制的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是报告期末,企业的财务状况,并不反映其未来财务状况,未来会发生的经营活动费用及其财务信息,应该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当中进行反映。我国煤矿企业,目前的生产安全状况较为严峻,让国际准则在我国煤矿当中有效的执行是较为困难的,需要循序渐进,依据我国实际国情,可采用这种会计核算方法,如煤矿企业当中的一些安全设施目前还未形成固定资产,但通过项目评估能够预期项目金额,这些项目可以分期来计提安全费用,其会计核算处理方式并不改变。对于并不能形成固定资产的,其安全费用不应实施预先计提,仅能在安全费用发生的时候,才能直接提取,并计入到当期的费用之中。随着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煤矿生产技术得到极大提高后,应该逐步与国际准则接轨,将安全费用的预提行为取消,真正符合会计核算的精神。2.规范费用提取标准,加强会计信息准确性。在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仅使用《办法》所提到的安全费用进行提取,并不能有效约束企业,煤矿企业又属于高危险行业,矿井当中存在的瓦斯含量普遍比较高,地质条件也较为复杂么特别是中小型的煤矿企业,技术比较落后,容易发生安全隐患,仅根据目前会计准则与办法,对安全管理当中的安全费用进行提取,以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其力量薄弱,执行能力较差,整体效果并不明显。我国煤矿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在煤矿规模大小、地质条件与管理环境等信息充分调查了解之后,再根据所得调查信息状况,对煤矿企业实际状况来制定统一标准,标准制定之后,要严格执行,仅能在许可值之内进行小幅度波动,严禁降低或者提高标准,通过这种安全费用提取,避免企业资金浪费与安全费用少提情况的发生,增强安全投入力度。安全费用实施专户存储,主要是为了存储金额能够专款专用,如果企业使用的是盈余公积明目下的专项储备明细,该明细账户中的余额能够让企业按照安全费用来提取,专户存储不必专门设立的,加强提取标准的规范性,能够有效防止企业随意提取安全费用,确保了煤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也能依据实际盈利状况来开展企业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3.加强会计核算的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当中安全管理一直是颇受重视的问题,安全管理中的会计核算不仅关系着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还影响着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与经济效益,对于企业安全管理当中的会计核算信息应及时披露,让与企业有关的部门能够及时了解煤矿的安全管理会计状况,像安全监察机关与税务机关等,尤其煤矿企业是上市企业时,更应对安全费用单独地进行详细披露,让有关的利益群体充分获得企业的会计核算信息。同时,煤矿管理当中的安全费用要尽量做到专款专用,企业其他项目不应占用安全费用,有关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安全费用的提取与应用状况,加强安全费用的定额管理,以确保煤矿会计核算信息的准确性。
三、结束语
煤矿企业作为高危行业,在煤炭生产当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策略,安全会计核算作为会计工作构成部分,安全费用提取不仅关系着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经济效益均有很大影响。不断完善会计准则,采取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并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可有效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并促进煤矿科学安全的生产管理,为经济效益获得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用;所有者权益;固定资产
一、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的历史沿革
(一)第一次正式确立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
安全生产作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是人类最基本需求之一。会计作为管理经济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核算受其所处时期的社会关系制约,规范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核算是安全生产形势的迫切需要。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了财建[2004]119号文《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相关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财政部同时下发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与管理的财会[2004]3号文,规定煤炭企业按照吨煤的某种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安全生产费用科目计提时计入“长期应付款”,使用时若为费用性支出,则直接冲减该科目金额;若为资本性支出,形成资产,则在形成资产时一次性计提折旧。
(二)2008年安全生产费用变革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提取的发展资金,是对企业盈余积金的积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负债应符合“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的条件,而安全生产费用不符合该特点,而也要求对上市公司年报中安全生产费用列示进行调整。为规范实务操作并与国际接轨,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要求计提的安全费用不再计入负债类,而应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企业在支出安全生产费用时,根据支出内容的不同,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科目,若形成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后期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摊销,计入“制造费用”。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虽然消除了实务与国际准则的差异,但计提时不计入当期损益,也造成相关企业收入和费用不配比的问题。
(三)现行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文件
考虑我国高危行业的实际情况,2009年,财政部了财会[2009]8号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该项规定要求单独列支“专项储备”,有利于相关监督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监督和评估。为提高高危行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效率,并防止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更改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和计提标准,财政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财企[2012]16号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扩大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并提高了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最低标准,其计提的期末余额不能在年末处置为零。
二、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的分析
(一)关于“专项储备”的确认问题
在实务工作中,高危行业提取标准不一样,甚至对同一行业的标准都不同,比如煤炭行业最低计提标准就是5~50元不等,加之产量统计存在弹性,导致安全生产费用的增幅与实际产量增幅不匹配,对利润造成很大的影响,专项储备成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之一(孔庆林、杨紫、高彦淳,2012)。
(二)关于“专项储备”的报表列示问题
2009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解释: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1)所有者投入的资本;(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3)留存收益等。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而专项储备只是企业提取的一项属于准备金性质的安全生产费用,其不具有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等一系列所有者权益的功能,并且在专项储备存在贷方余额时,证明企业提取的这一项安全生产费用并没有实际使用完,最后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这样会虚增资产和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安全生产支出大于计提费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这样使得同样的费用形成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由此可见,不管是专项储备有结余或是超支使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均有不良影响。
(三)专项储备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
在财会[2004]3号文“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和财会函2008年60号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以及财会[2009]8号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对于后续计量的问题规定基本一致,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处理减少了资产总额,实质上增加了权益性支,不符合安全生产费用本质,还导致生产企业成本失真。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此项规定,给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在账务处理上因专项储备形成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零,资产负债报表中并不体现该项资产,因专项储备形成的所有固定资产均为账外资产,并且因安全方面支出形成资产的设备设施等通常金额较大,使用年限也较长,实物资产的使用价值远高于账面价值。在实物管理上,只能通过设置资产台帐清单,因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较多,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及工作量。实务中,安全生产设备及一般生产经营用设备的存放位置等也不可能完全开,这对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盘点工作也会带来极大的难度。另外,提前处置该项资产或对其进行计提减值准备,都为企业操控利润提供了条件。由于用于安全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税会存在差异,增加了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三、对“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的思考
笔者基于上述分析,建议取消“专项储备”会计科目,安生生产费用据实列支,不再预提。国家基于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下发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及会计核算的各种标准,其目的是为了督促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费用”从设立以来,经过三次会计核算的反复修改,至今仍存在较多争议点并且得不到较好的解决。部门对于“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管可由其他途径实现。第一,对高危企业制度建设层面及安全设备设施的监管及检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制定关于安全生产投入的预算,此项安全生产费用按实际列支登记台账进行记录备查。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的建议。首先,费用性支出。对于因安全生产投入而产生的费用性支出,根据费用归属原则,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不再先预提后列支,但应做好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台账登记。其次,资本性支出。对于因安全生产投入而产生的资本性支出,应按正常的固定资产建设核算,并按月计提折旧,按费用归属原则分配折旧费用。同时,做好相关安全性资产的台账登记以备查。企业将安全生产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一般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账实相符,解决一次性计提折旧导致的诸多问题。
四、结论
企业的安全生产支出是必不可少的支出,对于维系企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职工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建议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企业一项正常费用支出或资本化支出业务做会计处理,简化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标准化程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测重结果考评,辅以台账记录做过程监管,减轻企业管理负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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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田涛.我国煤矿安全投入机制研究及效率评价分析[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13.
【关键词】会计处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
一、前言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相继于2005年和2006年制定了《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等规章,2007年制定了《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将此项制度扩大到更多高危行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财政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2月4日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16号),对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变化内容
新办法在以上几个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修改、补充和完善,对提取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方向等进行了调整,更具有操作性。具体来讲,主要变化有3项:
一是扩大了的适用范围,将需要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3类行业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拓展了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如非煤矿山行业中增加了煤层气开采等。新办法适用于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是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新办法分行业对提取标准和提取基数、比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新办法还特别提示了两点,一是对于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以各类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各自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二是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三是扩大并细化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设施,增加了安全预防性的投入和预防职业危害、减少事故损失等方面的支出。
当前,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由于投入不足,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伤亡事故时有发生。造成我国当前安全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安全投入不足,财政部和安监总局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2007年决定在高危行业也实行这项制度,2012年。这一制度将有利于推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
三、对财务税务规定的认识
(一)现行财务税务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三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原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新办法删除了财建[2004]119号文件第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规定。企业在进行纳税处理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处理,即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与会计准则的冲突
笔者认为该规定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分摊计提折旧。但财会[2009]8号通知却规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购建的固定资产一次计提折旧,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这显然是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对成本核算的影响
笔者认为该规定还会对成本核算造成影响。假设一个建筑施工企业购置一项15万元的安全生产性质固定资产,用于承揽工程项目A,按现行会计处理规定,该固定资产相当于一次性计入该工程项目A的施工成本。但该固定资产在该工程项目A完工后又用于工程项目B,工程项目B不能重复核算该项安全费用支出。这样会造成工程项目A多核算施工成本,而工程项目B少核算施工成本,影响成本核算的精确性。
(四)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笔者还认为该规定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在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时采用一次性计入生产成本,减少了当期的利润,且不能准确反映资产的期末状态。以上面列举案例,当期减少利润总额12万元,期末减少资产价值12万元;如果按2%的安全生产费提取率、50%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来估算,营业利润率将减少接近1%,这对于某些营业利润率较低的高危行业影响是相当大的,极有可能不能准确反映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成果。以施工企业为例,建筑行业上市公司2008年-2011年营业利润率分别为2.87%、3.21%、3.06%、3.33%,4年平均营业利润率为3.12%,该规定对于营业利润率的影响可谓是相当巨大的,虽然该规定的影响将随着安全生产性质固定资产的逐年购置而减弱,但在该规定执行的前几年以及进入高速发展的高危行业企业会计报表仍然有着相当大的影响。
四、建议
考虑到以上分析,笔者建议:
(一)首先“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更名为“安全生产支出”,在概念上明晰该支出项并不是必须列入当期成本费用,该支出项既可以列入当期成本费用,也可以购置固定资产。即专项储备的贷方发生额核算计提的安全生产支出,借方发生额核算使用的安全生产支出,但使用的安全生产支出不再强行与计入成本费用的安全生产费用等同,计入成本费用的安全生产费用等于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按规定计提的折旧摊销之和,从而与税务规定一致。
(二)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支出”,可先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支出”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同时按相同金额冲回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但不应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应按正常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即“安全生产支出”仅仅核算企业该项支出计提和使用的情况,计提的“安全生产支出”先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但使用时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应当从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中冲回,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将相应金额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参考文献
[1]中联研究院等编.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6.
[2]中联研究院等编.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3]中联研究院等编著.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报告[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2,5.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2006年2月15日.
首先,在新的生产环境之下,我全成本的构成。进行安全成本核算的前提就是必须理清其成本的主要构成。从煤炭企业长期的核算体系来看,很大程度上对间接损失及无形损失都未给予足够重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疏漏。对于当前而言,在新型生产环境之下,企业安全成本应该包括间接成本与直接安全成本两个方面。从我国煤炭企业构造方面来看,我们可将其分为事故费用与预防费用两种。
其次,在新的会计准则之下,加强安全成本核算方法的研究。由于安全成本也蕴含在煤炭产品的成本之中,产品成本的核算与安全成本的基础资料也是大体一致的,因而可采用两种方法对安全成本进行核算。第一就是核算单独的安全成本。第二就是共同核算方法。由于上文已经阐明,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与共同核算方法具有不一致的特性,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之下,应该采用单独的安全成本核算方法。企业根据同样经营生产的基础资料,按照煤炭安全成本核算与煤炭产品成本核算的方法,分别组织会计核算体系,两种核算自成体系、分开进行的核算方法即是单独核算。
①核算方法是根据当前的会计核算准则进行的报告、记录、计量及确认,同时对二者进行相关计算,因此,两者是互不影响、相互平行的关系。
②此种核算方法同当前会计准则是相一致的,原始凭证也是一样的,在进行正常记账凭证编制的同时,针对那些属于煤炭安全核算的内容,要根据其所增加的成本科目上,对其进行特制安全成本明细编制,且登记在安全成本设置的总账及明细账之内,最终编制出一套合理的成本报表[2]。
我国煤炭安全成本核算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当前,我国煤矿企业的安全成本核算上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当前的煤炭安全成本核算与企业会计的准则有较大冲突,比如对于安全费用提取通常采用预提方式,因而,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相关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研究,以便适应当前会计准则要求,新的方案的出台,势必能够对当前煤炭企业的发展起到指导的作用。
其次,对于安全成本的管理主要还是通过增加相应安全措施来降低的。透过对安全成本及事故原因的构建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安全成本的主体即是事故费用,作为整个生产力当中最为积极的因素,在煤炭企业的生产过程当中,它同成本的开支有着直接性关系,它作用于整个企业成本过程始终。因此我们必须增加全体员工成本意识,积极调动员工积极性,确保员工可以参与整个生产的成本管理,达到事半功倍效果,以此来提高煤炭企业效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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