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更换户主后老的户口本不能用。
立户口本的步骤如下:
1、户主或者本人应该要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分局办理中心,或者到可以办理户籍的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本,具体如下:
(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
(4)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2、中心或者派出所核实后就会发放户口簿。
立户需满足下面的条件如下:
1、本人成年且经济;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