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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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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1、乡(镇)卫生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300元以下的,报销30%;

(2)300元(不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销70%;

(3)2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报销比例如下:

(1)500元以下的,报销25%;

(2)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65%;

(3)1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3、二级医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如下:

(1)500元以下的,报销25%;

(2)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55%;

(3)1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4、三级医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如下:

(1)1000元以下的,报销20%;

(2)10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45%;

(3)10000元以上(不含)的,报销40%;

农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范围如下:

1、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2、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综上所述,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后,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都可获得新农合报销。同时,报销有一定的报销比例,报销比例跟医院的级别有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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