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机关接管,走正常的法律程序。
一、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毒品的案件除外。
二、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治安案件的管辖应以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管辖为原则,以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为例外。如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机关认为异地违法案件由其管辖更为适宜时,应首先查明违法行为地的机关是否已经受案。若违法行为地机关已经受案处理,则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机关不再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