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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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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没有时限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的,可以开具普通,且开具普通没有规定时限。

一、为最大限度地解决税制转换的遗留问题,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作出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普通(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此文件规定,2018年以后,纳税人是不能再补开了。但该到期后,仍有基层税务机关及部分纳税人反映,因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补开。为了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再次发文,以2018年第42号公告的方式明确: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的,可以开具普通。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二、需要开红字: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尚未申报抵扣、但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

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未开具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购入方纳税人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专用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作出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普通(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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