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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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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费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一次性救助金

企业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三、供养亲属困难补助金

1、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

(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2、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3、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

4、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5、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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