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电子可以作废重开。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可以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