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出境的程序如下: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向提供可靠担保;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应裁定予以准许,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通知有关边防部门。
一、撤诉程序有哪些
撤诉程序是:原告在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申请撤诉。对原告撤诉请求作出是否同意的裁定,人民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二、追加被执行人需要另行立案吗
追加被执行人不需要另行立案。
恢复执行再加,前提是符合恢复条件。如果是已经作为刑事案立案,刑事案件没有审结之前,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已经立案的,应当驳回起诉。因为“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应当遵守。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赔偿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只能是,刑事部分已经审理结案,民事部分因为当事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此时当事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刑事判决书为证据来审理民事部分。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在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有哪些
1、申请;
2、立案;
追加被执行人属于五种执行审查类案件类型之一,根据《执行立案、结案若干意见》第、第9条,执行立案部门对于符合追加条件的申请,应作为新的执行案件立“执异字”案件类型代号。
执行立案部门应在接收材料后3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上级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立案或者对申请追加进行审查;
3、审查、
执行立案部门立案后,移送执行局裁决部门审查(裁定书上署裁决法官的名字),原执行实施案件的承办人要回避,不得参与审查。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由执行裁决部门一名法官书面审查即可;对于其他类型案件,执行局裁决部门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下,可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注意,这里的60日的起算点,是“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也即立案部门接收申请执行人书面材料之日,而非立案之日。
在听证日,申请执行人经通知不来的,视为其放弃追加申请,按照撤回申请处理。被追加人下落不明,或者经传唤或通知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审查。不过,鉴于追加被执行人对其影响重大,执行要尽量通知其到场参与听证,尽量避免缺席听证。
三、交通事故诉讼程序具体有哪些
1、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条件
5、裁定不予受理
6、裁定驳回起诉
7、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8、受理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9、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10、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11、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和利益,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