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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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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侦查期间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符合下列条件,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1.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属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必须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侦查终结,为了保证办案质量,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即对这类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七个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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