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反悔是可以的。
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必须要确保他的认罪认罚是自愿的。对侦查过程中是否自愿认罪,他的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这类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作为重点的审查内容。
同样,检察机关起诉到的案件,在法庭上仍然是要向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明确他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时重点审查他认罪的自愿性和认罪过程的合法性。如果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刑讯逼供这类的手段造成认罪的,一是要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认罪的供述是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使用的。
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一、相关法律依据
第五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人民、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简化会见程序,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人民、人民、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符合应当通知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
人民、人民、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七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记录在案并附卷。
二、建议量刑重要吗
重要,尤其是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尤为重要,人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