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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造假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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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造假由本级、上级统计机构或者本级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统计造假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

2、自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

2、自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

3、强令、授意、指使任何单位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

2、自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

3、强令、授意、指使任何单位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

综上所述,统计造假需要受到法律处罚。

【法律依据】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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