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积资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自2019年7月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2019住房公积金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18年度呼和浩特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元”的3倍,月缴存额上限为4242元。2019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呼和浩特市内四区最低工资标准1760元/月,市属五个旗县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月”
法律分析
**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铁路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2019年7月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2019住房公积金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18年度**浩特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元”的3倍,月缴存额上限为4242元。
2、2019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浩特市内四区最低工资标准1760元/月,市属五个旗县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月”。(铁路分中心缴存基数下限参照**浩特市内四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自愿缴存者(含“新市民”群体、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2019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按照“2018年度**浩特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元”的1-3倍(须为整数倍)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59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242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拓展延伸
根据《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通知》,该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进行了调整。具体来说,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由4000元/月调整至4500元/月,下限由2600元/月调整至3000元/月。这一调整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理需求。
从法律角度来看,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旨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基数的调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实际情况。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适时调整。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以确保住房公积金基数的调整能够公正、透明地进行。
总之,住房公积金基数的调整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更好地服务职工的一项重要举措。虽然这一调整可能对部分职工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总体来看,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结语
各位市民和单位需注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2019年7月起,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2019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18年度**浩特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元”的3倍,月缴存额上限为4242元。下限不得低于“**浩特市内四区最低工资标准1760元/月,市属五个旗县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月”。自愿缴存者(含“新市民”群体、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2018年度**浩特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元”的1-3倍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59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242元。各位市民和单位需按照规定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否则将面临罚款或强制执行的风险。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