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权利人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的,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2款规定: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际计算。合理利润如何确定呢?该款后半部分继续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该条明确指出,原则上应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但在侵权人是长期以侵权为业,或者是恶意侵权的情况下,可以按照销售利润判决赔偿。按照权利人的销售利润还是侵权人的销售利润确定呢?最高没有明确,因此有些的法官就自行行使自由裁量权,可能判决按照权利人主张的销售利润来计算,支持权利人的主张。其实,按照本条规范的本意,应当是按照侵权人的销售利润计算。
一、侵权人因侵权获得利益怎么算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及《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销售利润要大于营业利润,是对恶意侵权的从重处罚。
二、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怎么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拟将这一数额提升至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