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只能进行实际处罚。对于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法律规定只能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和过失犯罪除外。同时,犯有危害罪、恐怖活动罪、性质组织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执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又犯上述罪的,以累犯论处。
法律分析
死缓是否适用于所有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死缓是绝对不适用的。被认定为累犯后,只能进行实际处罚。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刑罚或者赦免执行后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过失犯罪除外18岁以下的人所犯罪行。前款规定的期限,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犯危害罪、恐怖活动罪、性质组织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执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又犯上述罪的,以累犯论处。
拓展延伸
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次犯罪的人。对于累犯是否适用死缓,我国刑法规定,累犯以及因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特别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的,可以适用死缓。这是因为,对于累犯以及因特别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他们在再次犯罪时,可能会再次犯下严重罪行,对受害者以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更大。因此,为了遏制这种可能,我国对累犯以及因特别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规定可以适用死缓。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六条 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