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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刑拘后的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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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流程描述了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的常见程序。机关在提请人民批准逮捕后,如果人民不批准逮捕,则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确保将释放的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法律分析

一、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通常的流程如下:

- 机关提请人民批准逮捕。

- 如果人民不批准逮捕,则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确保将释放的情况及时通知人民。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以后办理取保候审的流程有哪些?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机关、人民、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3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机关。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刑事拘留以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权利?

(一)向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的办案步骤是有严格的程序法进行约束的,所以,即便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机关刑事拘留,但这并不等于案件会马上开庭审理。此外,刑事拘留嫌疑人以后经过进一步侦查确认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机关也需要立即释放当事人。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拘留后,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首先,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讯问,并收集相关证据,同时进行讯问的场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如在具有医疗条件的医院或者指定的单位、场所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机关必须依法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通知其家属。

接下来,对于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机关负责人应当立即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

对于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进行讯问。在讯问结束后,机关负责人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综上所述,机关拘留后的流程包括:提请审查批准、释放被拘留人。其中,对于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机关负责人应当立即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 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

刑法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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