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婚姻登记与离婚区别是怎样的?
撤销婚姻登记就是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没有正式形成婚姻关系,下一次婚姻就是第一次婚姻。而离婚是双方结束第一次婚姻关系,下一次婚姻就是第二次婚姻。撤销婚姻登记于离婚的区别在于是否形成了第一次婚姻关系。
二、撤销婚姻登记须知有哪些?
(一)申请办理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4、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持有的证件和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三)撤销婚姻登记办理程序:
1、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
4、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拟写“撤销婚姻决定”报民政局批准,并将“撤销婚姻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三、《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