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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学习预防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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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1、第一,必须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从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十三种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多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侵犯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方面多数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犯罪主体有普通公民,也有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符合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就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尽管犯罪方法是一种危险方法,但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2、第二,采用的犯罪危险方法必须是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而不是任何危险方法。那么,什么是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这些危害公共安全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呢?例如:使用放射性物质、散布病菌、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私架电网、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等危险方法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客观表现1、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形式主要有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向人群开射击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传播病毒或泄露放射性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种观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相同法条中,并且规定的相同的法定刑。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属人原则以犯罪人的国籍为准,本国人犯罪的,不管行为发生在何处,不管是在国内犯罪还是在国外犯罪,一律适用本国刑法;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犯罪的,不管行为发生在何处,一律不适用本国刑法。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包括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两类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叛逃罪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构成要件(一)行为内容“其他危险方法”是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4种行为的兜底,根据刑法同类解释规则,对这4种行为之外的其他危险行为要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应当要求该行为具有与这4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而不能泛指其他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责任形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不仅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包括具体危险)的发生。如对醉酒驾车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必须同时符合该罪的主客观条件,不能简单以危害后果判断醉酒驾车是否构成该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量刑标准也不相同。具体的量刑可以阅读下文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预防犯罪的有效方法:1、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2、教师要与时俱进,改善育人方法,多赞颂美德,而教师惩戒学生的手段也不可少(不是指体罚),但要合理而适度。3、学校要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中小学生和教师的法制培训教育。4、完善法制体系,构筑社会防线。5、采用多种措施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人民和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级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制定。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预防犯罪的有效方法:1、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2、教师要与时俱进,改善育人方法,多赞颂美德,而教师惩戒学生的手段也不可少(不是指体罚),但要合理而适度。3、学校要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中小学生和教师的法制培训教育。4、完善法制体系,构筑社会防线。5、采用多种措施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人民和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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