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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藏物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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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关于其所有权的确定,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式:(1)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2)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3)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发现人。一、埋葬物的认定程序是什么?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认定所有人不明是否应经过特别的程序,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德国、瑞士等多数国家并未认定埋藏物的所有人不明应当经过特别的程序,而日本民法规定,应当以遗失物法的规定进行为期6个月的公告以确定是否属于所有人不明的情况。我们认为,为了充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日本的立法较为可取。由于埋藏物不以埋藏于地下为限,故易与遗失物混淆,而且遗失物若埋藏于他物之中且不知所有人为谁的,则成为埋藏物;埋藏物若因某些原因暴露于外部的,则成为遗失物。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其一,失主丧失对遗失物的占有不是基于自己的意思,否则可能构成抛弃;而将物品埋藏多出于埋藏人的本意。其二,遗失物不以隐藏于他物中为必要,即使遗失在繁华的闹市,很容易被发现,也可构成遗失物;而埋藏物必定是包藏于他物之中,难以被人发现,否则不称其为埋藏物。其三,遗失物不必处于所有人不明的状态,即使确切地知道谁是其所有人,仍不影响物品属于遗失物的性质;而埋藏物必然处于不知所有人为谁的状态,否则不构成埋藏物。

第2种观点: 埋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埋藏物,是指长期埋藏于地下或包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已无法证明的物。一、遗失物埋藏物有以下区别:1、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标准是:发现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2、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3、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二、埋藏物具备的要件1、一般为动产。2、须有埋藏事实,以不易被他人从外部发现为必要。3、埋藏物是有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种观点: 中国埋藏物的所有权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定,如文物保等法律有特殊规定则依照执行。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拾得人需通知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若遗失物六个月内无人认领,则归国家所有。法律分析中国埋藏物的所有权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等有关部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拓展延伸中国埋藏物的文物保护与法律规定中国埋藏物的文物保护与法律规定涉及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埋藏物包括了被埋藏在地下或水下的文物、人类遗存、自然遗存等。这些埋藏物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需要得到妥善保护。为此,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文物保》、《考古遗址保》等,以确保埋藏物的合法保护与管理。这些法律规定了埋藏物的所有权、保护措施、考古发掘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同时,相关部门还加强了对埋藏物的监测、调查和保护工作,确保埋藏物得到妥善保护与利用,以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结语中国埋藏物的所有权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管理。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相关部门。若遗失物六个月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中国的文物保等法律为埋藏物的保护与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关部门加强监测、调查和保护工作,确保埋藏物得到妥善保护与利用,传承中华文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埋藏物所有权:(1)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2)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3)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2)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3)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发现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埋藏物,是指长期埋藏于地下或包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已无法证明的物。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三百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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