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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埋藏物的归属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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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所说的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且所有人不明的财产。对于一些所有权已经根本无法查证的这些地下埋藏物,特别是有可能会被鉴定为国家文物的,理论上来说所有权都属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种观点: 埋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埋藏物,是指长期埋藏于地下或包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已无法证明的物。一、遗失物埋藏物有以下区别:1、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标准是:发现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2、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3、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二、埋藏物具备的要件1、一般为动产。2、须有埋藏事实,以不易被他人从外部发现为必要。3、埋藏物是有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关于其所有权的确定,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式:(1)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2)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3)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发现人。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关于其所有权的确定,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式:(1)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2)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3)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发现人。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百一十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3种观点: 一、埋藏物所有权属已无从查考的有价之物。狭义指埋藏于土地中的不能证明其所有权的物。广义则不论藏于何处,只要是它藏于动产或不动产中,并不知其所有人的,都为埋藏物。须为有特别价值的贵重物品,但现今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对埋藏物并不以贵重物品为限。前苏联民法规定,须以贵重物品为必要。并将宝石、珍珠、金银、货币、贵金属、苏联和外国的通货视为贵重物品。中国民法对此未明确规定,一般指被发现的地下之物和金银财宝等有价之物。具备条件(1)一般为动产。(2)须有埋藏事实,以不易被他人从外部发现为必要。(3)埋藏物是有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关于其所有权的确定,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二、地下埋藏物所有权(1)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2)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3)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发现人。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可见,埋藏物的所有权主要有三类人,分别是发现者,埋藏地点所有权的拥有者,还有就是国家。埋藏物要看她的价值,一般埋藏物的价值都是比较大的,一般都是出土的文物,或者是一些古董之类的。行为至此,对于地下埋藏物属于国家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了解的差不多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关于其所有权的确定,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式:(1)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2)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3)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发现人。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关于其所有权的确定,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式:(1)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2)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3)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发现人。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百一十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现行法律、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现埋藏物,所有权应属于原所有权人;不知道所有权人的,应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若是发现文物的,则由国家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种观点: 埋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埋藏物,是指长期埋藏于地下或包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已无法证明的物。一、遗失物埋藏物有以下区别:1、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标准是:发现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2、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3、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二、埋藏物具备的要件1、一般为动产。2、须有埋藏事实,以不易被他人从外部发现为必要。3、埋藏物是有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种观点: 一、地下埋藏物归属是如何的(1)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2)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3)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发现人。二、埋藏物具备的条件(1)一般为动产。(2)须有埋藏事实,以不易被他人从外部发现为必要。(3)埋藏物是有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三、埋藏物特点埋藏物是成就发现埋藏物的条件之一,所谓发现埋藏物是指隐藏于他物之中,而其所有人不明的动产。通说认为,埋藏物具备三个特点:其一,埋藏物应为动产。埋藏物公限于动产,如**财宝、珍奇古玩等。古代房屋或城市因地震、火山、泥石流等事变被埋没于地下,已成为土地的一部分,不构成埋藏物。其二,埋藏物应为埋藏的物。所谓埋藏,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难以从外部目睹的状态。包藏物一般为土地,但不一定限于土地,建筑物或动产均可以为包藏物,如将古玩字画藏在墙壁中,将珠宝藏在电脑的机箱中,至于埋藏的原因,究竟是由于人为的事实还是自然事件,则在所不问。另外,德国民法、瑞士民法都要求埋藏物以经过长时间的埋藏为必要。我们认为,认定埋藏物主要应依据其是否处于"埋藏"状态,至于埋藏的时间长短并不具有决定意义,况且,如何认定"长久"也相当困难,因此埋藏物不以长时间埋藏为必要。其三,埋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所谓所有人不明,是指埋藏物并非无主物,但不知属于何人。如果根本没有所有人,应当适用无主物先占的规定;如果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适用拾得遗失物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况下,均不属于埋藏物。至于如何判断"所有人不明",则应"就物的性质、埋藏的状态、埋藏的时日等客观情形加以认定",而并非以发现人的主观认识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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