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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剩余2家是否可以继续?

来源:福昕娱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现废标使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评标是否继续进行①严格的说,提问应该是“出现废标使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招标项目是否继续进行”。评标是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任何时候都可以继续进行。②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其所说的投标人包括所有投标人废标和有效投标人,所以可以不重新招标,招标项目可以继续进行。但是,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没有有效投标人时无论实际几家投标人,招标项目当然不能继续进行。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3种观点: 开标结束后,发现评标过程有误,该如何处理,要按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招标文件并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有投标人并未对招标文件该条提出异议,并且投标人已经理解该条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次投标是有效的。最主要的是已经开标唱标并进入评标阶段,此时判定招标失败对当事人双方来讲都是有损失的,双方对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都付出了这样那样的资源,特别是投标人报价及实质性内容已经公开,对他们来讲重新投标显然是不利的。因此,这种明显能判断招标文件真实意思的文字错误不影响继续评标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法律依据《建筑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现废标使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评标是否继续进行①严格的说,提问应该是“出现废标使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招标项目是否继续进行”。评标是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任何时候都可以继续进行。②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其所说的投标人包括所有投标人废标和有效投标人,所以可以不重新招标,招标项目可以继续进行。但是,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没有有效投标人时无论实际几家投标人,招标项目当然不能继续进行。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3种观点: 开标结束后,发现评标过程有误,该如何处理,要按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招标文件并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有投标人并未对招标文件该条提出异议,并且投标人已经理解该条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次投标是有效的。最主要的是已经开标唱标并进入评标阶段,此时判定招标失败对当事人双方来讲都是有损失的,双方对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都付出了这样那样的资源,特别是投标人报价及实质性内容已经公开,对他们来讲重新投标显然是不利的。因此,这种明显能判断招标文件真实意思的文字错误不影响继续评标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法律依据《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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